以案普法丨風險管控不到位,安全事故隨時來!
[日期:2025-12-18] 來源:云南技能考試網 作者:云南技能考試網 閱讀:51次
事故概況:
2024年1月30日,某公司鐵路隧道施工現場發(fā)生一起車輛傷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經事故調查組調查認定,該公司項目部未組織對兩臺裝載機聯(lián)合運輸5噸模板開展安全風險評估、未組織制定長大件安全運輸方案、未提出風險管控措施和應急措施,運輸中模板從裝載機上脫落,當事人司某某進入鏟斗下方危險區(qū)域作業(yè),裝載機司機曹某某在不清楚是否有人的情況下,操作鏟斗,導致鏟斗擠壓司某某頭部致其死亡。該公司對事故發(fā)生負有責任。
處理情況:
根據批復后的事故調查報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guī)定》第十四條第二項,行政執(zhí)法部門對該公司罰款69萬元。
專家評析:
發(fā)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行政處罰。依據《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guī)定》第十四條第二項,事故發(fā)生單位對一般事故負有責任的,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傷,或者3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50萬元以上70萬元以下的罰款。本案中,根據批復后的事故調查報告,該公司對事故發(fā)生負有責任,行政執(zhí)法部門應當依據本條對其進行處罰。







